分支机构设立须严格履行申请、论证、审议、批准、登记等程序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本会章程,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。
设立程序
- 由发起单位或本会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,说明设立必要性、业务范围、组织架构与拟任负责人等事项
- 本会秘书处组织对设立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与合规性审查,形成审查意见
- 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,经表决通过后形成设立决议
- 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,完成印章刻制等事项
- 召开成立大会,公布负责人名单与工作规则,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与年度考核体系
-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或负责人,须按原设立程序报批并办理变更备案
管理规范
- 统一领导: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重大事项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核、按程序报批
- 规范名称:分支机构名称须冠以本会全称,统一使用"专业委员会""分会"等规范称谓
- 财务管理:分支机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核算,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
- 年度考核: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考核制度,分支机构须按期报送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
- 活动管理:分支机构举办论坛、培训、评选等活动须提前报备,未经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
- 退出机制:对长期不开展活动、违规运行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分支机构,本会可按程序予以整改、合并或撤销
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,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